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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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春娥、廖先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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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0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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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30 |
2 |
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简廷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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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5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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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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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洋与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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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958号 | 健康权纠纷 |
原告-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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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16 |
4 |
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月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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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5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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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3 |
5 |
文玲与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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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72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文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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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6-04 |
6 |
王道伟、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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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1053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王道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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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2-24 |
7 |
深圳市天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奥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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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69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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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20-03-26 |
8 |
汪浩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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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86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汪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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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8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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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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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48-2号 | 其他(城建) |
原告-东莞市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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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5-03 | 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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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东莞市汇景凯伦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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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07-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东莞市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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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16 | 2018-06-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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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85号之二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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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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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85号之二公告送达撤诉裁定书(徐金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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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3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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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85号之二徐金元(公民身份号码为36233019691119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你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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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2 |
(2016)粤1972民初第612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焦建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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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第61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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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第612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焦建勋)更新时间:2016-12-13已浏览:152文章来源:原创焦建勋(公民身份号码为62282419861224****):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第6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费为7620.48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你承担(原告已预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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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3 |
(2016)粤1972民初6122号送达应诉材料、传票等(焦建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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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1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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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122号焦建勋(公民身份号码为62282419861224075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称:2012年6月15日,你购买了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北环路262号汇景公馆1单元1901房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0.72平方米。2014年3月18日,你在办理了收楼入住手续,根据汇景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委托原告为汇景公馆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合同》:原告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每月每平方米6月。你须每月向原告缴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你入住案涉房屋后,原告依《前期物业服务协合同》为包括你在内的全部小区业主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并代收代付水电费。然而,你从2015年8月起却一直未依约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至2016年5月31日,你已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898.88元、水费131.12元、电费1918.8元。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合同》向你提供了完善的前期物业服务,你应按月向原告支付管理费以及代付的水电费,你拖欠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暂计人民币4898.88元(管理费以被告房产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月6元/平方米,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从2015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付的水费131.12元、电费1918.8元(截止至2016年3月);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业户资料、业户资料/物品签收确认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陈巧勤、人民陪审员李爱君、人民陪审员王景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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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
4 |
(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85号之一送达中止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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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43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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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85号之一徐金元(公民身份号码为362330196911191633):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本案需要以(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7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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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
5 |
(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85号送达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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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9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徐金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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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85号徐金元(公民身份号码为362330196911191633):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称:2009年5月27日,你购买了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汇景凯伦花园5幢商住楼704号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1.78平方米。2009年11月14日,你在办理了收楼入住手续的同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你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元;你须每月10日前,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你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补交费用,并要求你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等。但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包括你在内的全部小区业主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然而,你从2013年10月1日起却一直未依约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水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至2015年11月12日,你已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人币5292.56元、水费人民币48.11元,并产生滞纳金人民币6194.68元。原告认为,原告、你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你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鉴于以上事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你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暂计人民币5292.56元(管理费以你的房产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月2元/平方米,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从2013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2.你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交的水费48.11元(从2013年10月计至2013年11月);3.你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为6194.68元(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费用的3‰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11月12日),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11535.35元。原告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律师函、EMS快递单、EMS邮件查询单、收费标准、水费欠费清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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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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