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易车互动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05层5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6
    • 法院公告 1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4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黎永斌与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民终503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黎永斌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21
    2

    王左文等与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民终502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王左文
    左素敏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6-29
    3

    王左文等与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民终502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王左文
    左素敏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6-28
    4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08民初9852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6-23
    5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08民初98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6-23
    6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08民初9849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6-23
    7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08民初985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6-23
    8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08民初9857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6-23
    9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08民初98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6-23
    10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08民初9850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6-23

    法院公告1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申蓉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51 2020-06-02
    2 -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市千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51 2020-06-02
    3 (2018)京0108民初44220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海川容达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55 2019-10-24
    4 -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海川容达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6G7中缝 2019-05-09
    5 -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6G7中缝 2019-05-09
    6 -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鼎新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92 2018-08-05
    7 (2016)京0108民初30501号 广告合同纠纷

    被告- 郑州卓声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78 2018-06-05
    8 (2016)京0108民初30504号 广告合同纠纷

    被告- 郑州卓声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78 2018-06-05
    9 (2016)京0108民初37029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卓声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36 2017-08-10
    10 -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卓声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40 2017-07-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751号天创公司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7民初1751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751号之二谢刚: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邹东升、谢刚、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75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内容为:1、裁定撤销(2021)粤0307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2、裁定将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9-27
    2

    (2021)粤0307民初1751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7民初1751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751号之一谢刚: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邹东升、谢刚、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被告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75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内容为:1、裁定撤销(2021)粤0307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2、裁定将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9-18
    3

    (2021)粤0307民初1751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7民初1751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751号谢刚: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东升、谢刚、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刚、邹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追偿款14527.7元;二、被告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追偿款114527.7元;三、被告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追偿款114527.7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72元,由原告负担1668元,被告谢刚、邹东升负担1668元,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668元,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668元。原告已预交6672元,由本院退回5004元。被告谢刚、邹东、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公告费520元,原告已负担,由被告谢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9-18
    4

    (2019)粤0103民初7755号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谢刚、邹东升、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03民初775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 谢刚 邹东升 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7755号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谢刚、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谢刚、邹东升、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77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68元(已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裁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郑茵、黄燕联系电话:83006119、5996528583992019-10-1216:59:19:0(2019)粤0103民初7755号原告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谢刚、邹东升、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广告,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 展开
    2019-10-12
    5

    (2019)粤0103民初7755号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谢刚、邹东升、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03民初775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 谢刚 邹东升 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7755号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谢刚、邹东升、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谢刚、邹东升、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9年12月19日下午14时30分第二十三法庭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偿付原告与被告作为连带债务人已垫付(2019)粤0305执318号案的所有执行款358110.57元,各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联系方式:民二庭郑茵、黄燕83006119、599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8294182019-09-1911:26:35:934(2019)粤0103民初7755号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麻辣广告有限公司、谢刚、邹东升、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被告,广告1153320 收起

    ... 展开
    2019-09-19
    6

    (2019)粤0305执318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执318号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 汉阴华丽展览有限公司 孔晓霞 崔丽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X 李庆云 张亚娟 邹东升。李庆云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迎宾大道号a栋宿舍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汉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号(北京新世纪饭店)号楼室 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三组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号下水径商业大厦四层C 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洪南村中南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年月日出生 被告- 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汉阴华丽展览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李庆云,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洪南村中南2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620807331X。被执行人: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迎宾大道168号a1栋宿舍103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48444293。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被执行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6号(北京新世纪饭店)3号楼5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9907341H。法定代表人:崔丽丽。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247号下水径商业大厦四层C0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98040。法定代表人:孔晓霞。被执行人:汉阴华丽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338722959R。法定代表人:邹东升。申请执行人李庆云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汉阴华丽展览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032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粤0305民初13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349848.8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358110.57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352916.57元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032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粤0305民初13270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194元已由被执行人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032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粤0305民初132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羊大雄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志谦 收起

    ... 展开
    2019-04-29
    7

    (2019)粤0305执3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执318号 -

    原告- 李庆云 当事人- 汉阴华丽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18号广州市正点未来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汉阴华丽展览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庆云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03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19-01-2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