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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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山市仁义玻璃灯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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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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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区支行、中山市仁义玻璃灯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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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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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新干县恒欣玻璃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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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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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与新干县恒欣玻璃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水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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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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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新干县恒欣玻璃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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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复议申请人-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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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新干县恒欣玻璃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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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人-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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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新干县恒欣玻璃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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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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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与新干县恒欣玻璃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水根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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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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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新干县恒欣玻璃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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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人-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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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与新干县恒欣玻璃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水根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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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新干县赣中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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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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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2071民初325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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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25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中山市仁义玻璃灯饰有限公司 方世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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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方世良、中山市仁义玻璃灯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2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仁义玻璃灯饰有限公司、方世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76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利息2367.87元、罚息(含复利)14977.41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各笔贷款实欠本金、实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6.07875%计算】。二、被告中山市仁义玻璃灯饰有限公司、方世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7.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40元,合计11497.1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1497.18元),由被告中山市仁义玻璃灯饰有限公司、方世良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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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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