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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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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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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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志强、曹海英、张明冲、张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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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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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卢元明、牟淑华与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支行、何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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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卢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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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卢元明与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何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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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卢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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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与冉奇志、张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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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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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与冉奇志、张聪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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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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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与陈亚冰、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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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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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与唐玉莲、李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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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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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与魏永平、敬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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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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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罗沙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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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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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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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703民初2112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与被告魏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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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2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被告- 魏永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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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魏永平: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2112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与被告魏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借款本金183000元及截止2018年9月28日的欠付利息21952.09元、罚息80081.55元,并承担以逾期本金18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9.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魏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借款本金31789.80元及截止2018年9月28日的欠付利息2801.30元、罚息11761.35元,并承担以逾期本金3178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8.4‰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敬鹏对上列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魏永平、敬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张梓入,联系电话:0816-22186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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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2 |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诉被告唐玉莲、李红卫、何素蓉、梁军、罗丽莎、任生杰、谢雨廷、钟毅、陈双、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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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41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被告- 唐玉莲 李红卫 何素蓉 梁军 罗丽莎 任生杰 谢雨廷 钟毅 陈双 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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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194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诉被告唐玉莲、李红卫、何素蓉、梁军、罗丽莎、任生杰、谢雨廷、钟毅、陈双、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玉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借款本金106万元及利息365891.41元,共计1425891.41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10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前述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李红卫、何素蓉、梁军、罗丽莎、任生杰、谢雨廷、钟毅、陈双、被告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的款项与被告唐玉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63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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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3 |
(2018)川0703民初4194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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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涪城41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 被告- 唐玉莲 李红卫 何素蓉 梁军 罗丽莎 任生杰 谢雨廷 钟毅 陈双 绵阳迪艾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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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194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牛分社诉被告唐玉莲、李红卫、何素蓉、梁军、罗丽莎、任生杰、谢雨廷、钟毅、陈双、绵阳迪艾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唐玉莲归还借款106万元及利息365891.41元,被告李红卫、何素蓉、梁军、罗丽莎、任生杰、谢雨廷、钟毅、陈双、绵阳迪艾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14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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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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