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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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鼎华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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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56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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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3-03 |
2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与被执行人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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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行审25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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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09-16 |
3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鼎华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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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财保15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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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7-30 |
4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鼎华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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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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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与被执行人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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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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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鼎华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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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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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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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张雁琛、周筱云、张弢、江琴、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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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3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周筱云 张弢 江琴 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张雁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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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张雁琛、周筱云、张弢、江琴、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张雁琛、周筱云、张弢、江琴、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代理费16754元及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借款本金1997086.83元、利息、罚息共347596.47元,以及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如被告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20000028313900009020883)内的14.5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雁琛、周筱云、张弢、江琴对被告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赣0113民初32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卫东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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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2 |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郑远音、庄权平、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龚志英、梁祥建、庄伟、江西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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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32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龚志英 庄权平 郑远音 梁祥建 江西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庄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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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远音、庄权平、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龚志英、梁祥建、庄伟、江西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郑远音、庄权平、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龚志英、梁祥建、庄伟、江西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谷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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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3 |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周筱云、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琴、张弢、张雁琛、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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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3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张雁琛 江琴 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弢 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周筱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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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云、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琴、张弢、张雁琛、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周筱云、南昌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琴、张弢、张雁琛、南昌市鸿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谷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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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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