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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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丁景尧、胡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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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1民初113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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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0 |
2 |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章涛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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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15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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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8 |
3 |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何春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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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15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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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2 |
4 |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涂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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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138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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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9 |
5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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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107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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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17 |
6 |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曹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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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14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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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15 |
7 |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魏胜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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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14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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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7 |
8 |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徐思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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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14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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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6 |
9 |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罗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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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123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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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11 |
10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李兵海、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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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91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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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1-05-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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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煤气公司 江西中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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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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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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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15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胡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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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开签订的《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责任承包经营合同》于2021年2月1日解除;二、被告胡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承包费5400元及座套洗涤费40元;三、被告胡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处理赣A××××X车辆交通违章扣分9分及罚款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联系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陈园、书记员章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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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2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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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760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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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谷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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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
3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凯车辆租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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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5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熊凯车辆租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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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凯: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凯车辆租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凯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二、被告熊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租金、车辆座(枕)套洗涤费和违约金共计7140元;三、被告熊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缴纳赣A79X38出租车在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9月9日间产生的罚款1350元,并处理该车辆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行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熊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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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4 |
上诉人邓诗三与被上诉人朱元成、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顺茂、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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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终22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诗三 被上诉人- 朱元成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毛顺茂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市煤气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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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元成: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邓诗三与被上诉人朱元成、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顺茂、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作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联系庭室:民三庭联系人:应思奇联系电话:0791-881626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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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5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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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5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熊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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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凯: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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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6 |
上诉人邓诗三与被上诉人朱元成、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顺茂、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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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终22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诗三 被上诉人- 朱元成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毛顺茂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市煤气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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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元成:本院受理上诉人邓诗三与被上诉人朱元成、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顺茂、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公告期届满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于本院第十九审判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即视作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联系庭室:民三庭联系人:应思奇联系电话:0791-881626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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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7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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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15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邓诗三 被告-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毛顺茂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市煤气公司 朱元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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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元成:本院受理原告邓诗三诉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毛顺茂、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朱元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1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承办法官:吴建国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南大道858号电话:0791-88635774邮编:3300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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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8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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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15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邓诗三 当事人-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毛顺茂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市煤气公司 朱元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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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元成:本院受理原告邓诗三诉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顺茂、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朱元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11民初156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吴建国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南大道858号电话:0791-88635774邮编:3300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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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9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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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15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邓诗三 被告- 江西中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毛顺茂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市煤气公司 朱元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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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朱元成:本院受理原告邓诗三诉被告江西中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毛顺茂、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朱元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八年一月四日承办法官:吴建国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南大道858号电话:0791-88635774、18178907258邮编:3300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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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10 |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占秋林、郑明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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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14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占秋林 郑明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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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秋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占秋林、郑明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赣010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红角洲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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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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