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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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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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776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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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19 |
2 |
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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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423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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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12-01 |
3 |
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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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42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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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04-20 | 2017-09-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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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民初13944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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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60 | 2020-05-17 |
2 | -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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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9-09-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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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67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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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776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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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776号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及裁判文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许莹姣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戴斌。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上诉人如对上诉状的内容有修改或补充,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或补充。被上诉人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提交,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该条规定,本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决定本案是否再次进行调查和询问,是否开庭审理。如需开庭审理,本院将以传票形式书面通知。五、若送达地址、诉讼代理情况有所变更,请将新的材料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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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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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3944号公告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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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3944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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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3944号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已判决。因原告深圳市大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需向你们送达该上诉状副本,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隋洪彬的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全部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523739.37元,并就每月产生的占有使用费自下一个月的1日起按年利率6.6%的标准赔偿损失,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129882.14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九日本公告于2020年10月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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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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