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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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利嘉荣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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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3977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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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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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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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63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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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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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雍华英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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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558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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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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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莫朝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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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9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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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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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安培与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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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民初17963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崔安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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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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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许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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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9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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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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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邱尚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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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2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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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09 |
| 8 |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涂玉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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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2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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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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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杜应祥、梁婉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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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37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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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09 |
| 10 |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薛婉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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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25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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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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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9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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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9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肖展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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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展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肖展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展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20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79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当月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次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1.86元,被告承担60元。被告承担部分连同欠款迳付给原告,本院无需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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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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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9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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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9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孔祥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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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孔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每月18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每日欠费金额184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0年5月物业服务费631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为2470.37元,共为8785.37元;2、以后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上述计费至付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吕木成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李娜担任记录,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55分在本院陈村法庭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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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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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58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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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588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全智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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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智谦: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全智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每月18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每日欠费金额184元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1年1月物业服务费2391.01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383.09元,共为2774.10元;2、以后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上述计费至付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吕木成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李娜担任记录,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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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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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9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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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9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孔祥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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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孔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每月199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每日欠费金额199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1年1月物业服务费9367.49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5335.63元,共为14703.12元;2、以后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上述计费至付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吕木成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李娜担任记录,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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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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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9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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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9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孔祥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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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孔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每月18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每日欠费金额184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1年1月物业服务费7785.74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4119.11元,共为11904.85元;2、以后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上述计费至付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吕木成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李娜担任记录,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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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 6 |
(2021)粤0606民初149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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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9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孔祥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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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孔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每月177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每日欠费金额177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1年1月物业服务费8345.84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4755.71元,共为13101.55元;2、以后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上述计费至付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吕木成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李娜担任记录,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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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 7 |
(2021)粤0606民初149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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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9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孔祥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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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孔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每月177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每日欠费金额177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1年1月物业服务费8345.84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4755.71元,共为13101.55元;2、以后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上述计费至付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吕木成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李娜担任记录,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陈村法庭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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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 8 |
(2021)粤0606民初87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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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7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谢博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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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博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谢博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按每月173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起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每日欠费金额173元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0年6月物业服务费4671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1日为7817.01元,共为12488.01元;2.以后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上述计费至付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峻、人民陪审员王美凤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李娜担任记录,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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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 9 |
(2021)粤0606民初29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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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9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肖展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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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展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肖展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按每月256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起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每日欠费金额256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0年8月物业服务费7948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4126.21元,共为12074.21元。二、以后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上述计费至付费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梁毅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文勇、人民陪审员梁健华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刘庆明担任记录,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一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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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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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58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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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5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王方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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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诚: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王方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方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5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以每月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从逾期缴纳月的第三个月1日起,按日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限);二、驳回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王方诚负担2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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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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