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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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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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3执保2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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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3 |
2 |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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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833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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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28 |
3 |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李福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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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特11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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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01 |
4 |
原告葛志怀;被告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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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91民初30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葛志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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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04 |
5 |
原告许健;被告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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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91民初30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许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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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04 |
6 |
原告王红伟;被告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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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91民初300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红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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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04 |
7 |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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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3执保2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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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1-18 |
8 |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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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13执保108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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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9 |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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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13民初1018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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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5 |
10 |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速尔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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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510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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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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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936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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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369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小鹏 被告- 张钰富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陕西高鑫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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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369号之一陕西高鑫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鹏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张钰富、陕西高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9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范围内向原告李小鹏支付100000元;二、被告陕西高鑫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鹏支付29922.5元;三、驳回原告李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负担695.9元,被告陕西高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2元,原告自行负担87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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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2 |
(2020)云0111民初121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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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21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克柱 被告- 金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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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2104号金龙、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克柱与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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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2020)苏0506民初5808号案件副本及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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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民初5808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赵义玲 江苏日月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张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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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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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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