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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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三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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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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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龚金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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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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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都昌县平池湖科技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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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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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都昌县平池湖科技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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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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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来付、罗国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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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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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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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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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肖五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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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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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翠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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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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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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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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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郭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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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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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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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金、第三人刘平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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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53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国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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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金: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金、第三人刘平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21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承办单位: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承办人:吴翘园联系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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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2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金、第三人刘平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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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53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国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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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金: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金、第三人刘平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三角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承办人:吴翘园联系方式:南昌县法院银三角人民法庭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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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3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涂辉、张雪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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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38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涂辉 张雪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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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辉、张雪琴: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涂辉、张雪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们联系不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三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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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4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韩飞、谢凤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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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53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韩飞 谢凤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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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谢凤霞: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韩飞、谢凤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539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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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5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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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民初44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占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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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21民初440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承办单位: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承办人:吴翘园联系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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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6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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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民初44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占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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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三角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承办人:吴翘园联系方式:南昌县法院银三角人民法庭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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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7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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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7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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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承办单位: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承办人:毛衍相联系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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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8 |
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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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7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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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三角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承办人:毛衍相联系方式:南昌县法院银三角人民法庭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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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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