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沂水市监处【2021】43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5992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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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 2 | 沂水市监处【2021】43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5992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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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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