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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达煤业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松林村5组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伟黄忠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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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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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倩李秀英等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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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人-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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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尚绍琼与重庆市泰达煤业有限公司帅士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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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尚绍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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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尚绍琼与帅勇重庆市泰达煤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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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尚绍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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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韩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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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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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龚清学欧国洲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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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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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张峻铭陈晓红等与肖开发胡万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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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峻铭
    张绍淦
    陈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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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欧国洲,李秀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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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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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邬光杨与重庆市黔江区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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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邬光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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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徐方艮与欧年,重庆市泰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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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徐方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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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14民初1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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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1-16
    2 (2018)渝0114民初1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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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1-04
    3 (2017)渝0114民初18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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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7-11-09
    4 (2016)渝0114民初28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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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7-03
    5 - 合同纠纷

    原告- 张绍淦 陈晓红 张峻铭 被告- 胡万木 肖开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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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绥中县人民法院 G73 2016-08-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4民终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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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4民终2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尚绍琼 被上诉人- 帅士相 胡万木 帅勇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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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4民终235号帅仕相:本院受理上诉人尚绍琼与被上诉人帅士相、胡万木、帅勇、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4民终235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尚绍琼于2018年5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尚绍琼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绍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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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7
    2

    (2018)渝0114民初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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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4民初1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龚清学 被告-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欧国洲 李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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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4民初118号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国洲、李秀英:本院受理龚清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马喇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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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6
    3

    (2018)渝0114民初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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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4民初1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龚清学 被告-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李秀英 欧国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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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4民初118号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李秀英:本院受理龚清学诉你们及欧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马喇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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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4
    4

    (2017)渝0114民初18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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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4民初18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尚绍琼 被告- 帅士相 胡万木 帅勇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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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4民初1847号帅士相、胡万木、帅勇、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绍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绍琼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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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9
    5

    (2017)渝0114民初18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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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4民初18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尚绍琼 被告- 帅士相 胡万木 帅勇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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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4民初1847号帅士相、胡万木、帅勇、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绍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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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9
    6

    (2016)渝0114民初28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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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4民初28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晓红 张峻铭 张绍淦 被告- 肖开发 帅士相 胡万木 帅勇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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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14民初2869号胡万木:本院受理原告张绍淦、陈晓红、张峻铭与被告肖开发、帅士相、胡万木、帅勇、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4民初2869号(判决如下:被告胡万木、帅士相、帅勇、肖开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张绍淦、陈晓红、张峻铭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绍淦、陈晓红、张峻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胡万木、帅士相、帅勇、肖开发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万木、肖开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03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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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3
    7

    (2017)渝0114民初25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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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4民初25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欧国洲 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 李秀英 向倩 帅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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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4民初2548号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李秀英、向倩、帅勇:本院受理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欧国洲、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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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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