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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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永辉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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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行终142号 | 行政登记 |
上诉人-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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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0-09 |
2 |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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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61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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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3-25 |
3 |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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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初118号 | 其他(资源)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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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4-03 |
4 |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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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2860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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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9-01-21 |
5 |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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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2860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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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8-01 | 2019-01-21 |
6 |
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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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9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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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2 | 2018-05-31 |
7 |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杨静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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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5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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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7-12-31 |
8 |
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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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198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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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1 | 2017-12-30 |
9 |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杨静盛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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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31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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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8-18 | 2017-09-29 |
10 |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腾洋食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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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318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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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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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小明、梁永辉、付静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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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行终142号 | - |
上诉人-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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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行终142号杨小明:本院已受理上诉人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小明、梁永辉、付静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原审案号(2020)浙0212行初118号]。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陈碧儿,审判员谭星光、秦峰,秦峰主审本案,王鸿担任书记员。另本案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09:30在本院9号法庭进行询问。以上内容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联系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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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2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杨小明、付静、梁永辉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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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初118号 | - |
原告-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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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初118号杨小明: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杨小明、付静、梁永辉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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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8 |
3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杨小明、付静、梁永辉不动产行政登记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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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初118号 | - |
原告-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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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初118号杨小明: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杨小明、付静、梁永辉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提交上诉答辩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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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4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梁永辉、第三人付静、第三人杨小明不动产行政登记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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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初118号 | - |
原告-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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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初118号杨小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梁永辉、第三人付静、第三人杨小明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212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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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5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杨小明、第三人梁永辉、第三人付静房屋行政登记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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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初118号 | - |
原告-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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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初118号杨小明: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杨小明、第三人梁永辉、第三人付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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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6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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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5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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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591号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损失49898.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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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7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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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5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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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591号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众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剩余金额932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开具应赔偿原告实际损失49898.9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7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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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8 |
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杨静盛、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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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9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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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924号杨小明:上诉人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杨静盛、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2元,由上诉人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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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9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杨静盛、杨小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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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5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 杨静盛 杨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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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503号杨静盛(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0****8919)、杨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8****891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杨静盛、杨小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1301.79元,并支付利息12158元,违约补偿款59703.30元(计算至2017年6月5日,自2017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补偿款以本金601301.7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按实计算);二、被告杨静盛、被告杨小明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651元,财产保全费3946元,合计诉讼费14597元,由被告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杨静盛、被告杨小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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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10 |
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杨静盛、杨小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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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5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 杨静盛 杨小明企业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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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503号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杨静盛(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0****8919)、杨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8****8917):原告宁波宁兴云外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杨静盛、杨小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01301.79元,支付利息12158元及至2017年6月5日的违约补偿款71681元,合计685140.79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每天按601301.79元的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补偿款;2、判令杨静盛、杨小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杨静盛、杨小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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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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