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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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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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9执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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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8 |
2 |
杨青、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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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2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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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9-29 |
3 |
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杨青、黎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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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9民初1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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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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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 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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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9-1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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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66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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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6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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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6621号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6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34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00万元;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34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260元(均已由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前述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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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2 |
(2020)粤03民终166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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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6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 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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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6621号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6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34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00万元;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34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260元(均已由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前述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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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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