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山市横栏镇杰羽五金加工店与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2072民初124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杰羽五金加工店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11-05 |
2 |
中山市宝悦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2072民初136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宝悦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11-05 |
3 |
中山市横栏镇龙基木箱加工店与漆勇、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2072民初1259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龙基木箱加工店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2-05 | 2020-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2072民初13547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2民初13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宝悦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漆勇 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3547号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漆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宝悦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中山市宝悦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山市宝悦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168.6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厘计算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不足以支付上述货款的,由漆勇就上述货款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06 |
2 |
(2021)粤2072民初9996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2民初99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横栏镇龙基木箱加工店 被告- 漆勇 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9996号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漆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龙基木箱加工店与被告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判令两被告付清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的木箱款合计154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02 |
3 |
(2021)粤2072民初9996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2民初99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横栏镇龙基木箱加工店 被告- 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漆睿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9996号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漆睿: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龙基木箱加工店与被告中山市睿照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漆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判令两被告付清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的木箱款合计154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0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