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管市监 处 字〔2020〕 288 号 | 管城区回族市场监督管理局 |
遵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之规定,我局可以在十万元以下范围内自由裁量。根据本案违法经营额6340元的事实和证据,对当事人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示有“OPPO”标识的商品:充电头117个、充电器92个、耳机73条、包装盒1806个、数据线124条;标示有“VIVO”标识的商品:蓝牙耳机114个、数据线145条、充电头268个、耳机166条。2.罚款6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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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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