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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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住建监罚字[2020]第131号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天宫艺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01日-2020年04月01日在竹辉商厦内部改造提升项目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叁万零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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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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