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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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琳华、胡建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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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06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徐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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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1-19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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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执恢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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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6-09 |
3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广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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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执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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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22 | 2019-08-09 |
4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胡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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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130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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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7-31 | 2018-08-15 |
5 |
徐琳华、胡建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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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270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徐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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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7-28 00:00:00 | 2018-08-21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徐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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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453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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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 2018-08-22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胡建东、陆晓云、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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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5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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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08-22 |
8 |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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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撤2号 | - |
原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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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09 | 2017-09-18 |
9 |
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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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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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6-05 | 2017-08-11 |
10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广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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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19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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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17-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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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10民初70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胡建东 金飞飞 宣林泽 陆晓云 浙江天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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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67 | 2016-09-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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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1执恢1062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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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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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67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 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 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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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670号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1民初3670号民事裁定书之二。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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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2 |
原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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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670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 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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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670号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请:1、被告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向原告兑付票号为20575646、20575647及20575649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00元,以及该款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景隆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兵玉、人民陪审员叶海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4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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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
3 |
(2016)浙0205民初12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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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12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 当事人- 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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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诉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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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1 |
4 |
(2015)杭下商初字第55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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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55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胡建东 陆晓云 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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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5522号之一胡建东、陆晓云、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胡建东、陆晓云、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5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胡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截止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5061.4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若被告胡建东未履行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旺座中心2幢602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陆晓云、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建东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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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
5 |
(2015)杭西商初字第45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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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4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 被告- 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胡建东 陆晓云 羊晓刚 许路平 周君 杨海仙 陆利荣 何解放 周晨阳 朱羞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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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胡建东、陆晓云、羊晓刚、许路平、周君、杨海仙、陆利荣、何解放: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诉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胡建东、陆晓云、羊晓刚、许路平、周君、杨海仙、陆利荣、何解放、周晨阳、朱羞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4550号民事判决书:一、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264090.54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340900.56元(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此后的利息(含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有权在主债权限额1750000元范围内就羊晓刚名下的杭州市富春街道华庭西路88号三江鸣翠桃源绿竹苑21号601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有权在主债权限额1150000元范围内就周君名下的杭州市富春街道华庭西路88号三江鸣翠桃源来缘阁3号602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有权在主债权限额700000元范围内就陆利荣名下的杭州市临平街道临城花苑6幢1单元802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有权在主债权限额1600000元范围内就周晨阳、朱羞阳名下的杭州市浦沿街道积家3幢1601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六、胡建东、陆晓云在主债权限额4500000元范围内对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周晨阳、朱羞阳在主债权限额1600000元范围内对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胡建东、陆晓云、羊晓刚、许路平、周君、杨海仙、陆利荣、何解放、周晨阳、朱羞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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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
6 |
(2015)杭下商初字第0552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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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55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胡建东 陆晓云 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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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05522号胡建东、陆晓云、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胡建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珙135061.44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合计5135061.44元;2、被告陆晓云、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建东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以被告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旺座中心2幢602室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个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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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
7 |
(2015)杭西商初字第045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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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04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 被告- 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胡建东 陆晓云 羊晓刚 许路平 周君 杨海仙 陆利荣 何解放 周晨阳 朱羞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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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胡建东、陆晓云、羊晓刚、许路平、周君、杨海仙、陆利荣、何解放、周晨阳、朱羞阳: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法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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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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