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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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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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财保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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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5-06 |
| 2 |
王彬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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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261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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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20-03-31 |
| 3 |
顾婷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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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261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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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20-03-31 |
| 4 |
徐媛、刘明华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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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261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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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20-03-31 |
| 5 |
茆庭帕、曹红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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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216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茆庭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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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20-03-31 |
| 6 |
刘魁、黄青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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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21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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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20-03-31 |
| 7 |
马生利、秦肖峰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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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3民初101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秦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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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20 | 2018-12-24 |
| 8 |
许善全、陈芹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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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3民初35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许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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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8-08-14 | 2018-10-01 |
| 9 |
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曹长爱、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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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民申12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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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8-06-29 |
| 10 |
孙金山与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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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3民初314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孙金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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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8-06-21 00:00:00 | 2018-08-2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本院受理原告郑杨与你蒋洋、梁梦晗、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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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443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杨 当事人- 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梁梦晗 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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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4437号蒋洋:本院受理原告郑杨与你、梁梦晗、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723民初4437号上诉状,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上诉状主文:1、请求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义务;2、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承办法官:战传福联系电话:0518-88997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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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 2 |
本院受理郑洋与你、蒋梦晗、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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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443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洋 当事人- 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蒋洋 蒋梦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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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4437号蒋洋:本院受理郑洋与你、蒋梦晗、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723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被告蒋洋、梁梦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坐落于灌云县东王集镇五农景苑第2幢1单元1402室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2、被告蒋洋、梁梦晗在上述不动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后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变更登记至原告郑杨名下;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不得妨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蒋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郑杨7400元;)。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战传福联系电话:0518-88997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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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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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郑杨与蒋洋被告梁梦晗、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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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443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杨 当事人- 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梁梦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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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4437号蒋洋:本院受理郑杨与被告梁梦晗、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助将灌云县五农景苑2幢1单元1402室内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下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第十法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战传福联系电话:0518-88997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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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 4 |
关于本院受理郑杨与蒋洋、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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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443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杨 当事人- 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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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4437号蒋洋:本院受理郑杨与你方、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助将灌云县五农景苑2幢1单元1402室内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下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第十法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战传福联系电话:0518-88997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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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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