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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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同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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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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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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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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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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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
申请人-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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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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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8民初2025号原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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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0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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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2025号原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川0108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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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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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025号原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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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0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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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2025号原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四川博瑞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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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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