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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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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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3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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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15 |
2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科通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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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97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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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1-30 |
3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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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402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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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1-24 |
4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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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51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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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2-05 | 2020-11-30 |
5 |
周祖合与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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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5662号之二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祖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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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0-26 | 2017-12-29 |
6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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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51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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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0-13 | 2019-12-04 |
7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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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561号之一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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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30 | 2018-06-07 |
8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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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58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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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6 | 2017-09-25 |
9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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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5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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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5-12-25 | 2017-01-17 |
10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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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5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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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5-12-25 | 2017-01-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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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初58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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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58号之一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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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58号之一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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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2 |
(2016)粤06民初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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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58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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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58号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起诉状副本、传票、案件信息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支票票面金额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支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尹小娜、陈秀武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骆志辉;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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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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