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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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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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07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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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7 |
2 |
张震、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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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0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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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15 |
3 |
孟彦武、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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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孟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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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2-26 |
4 |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毛秋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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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5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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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31 |
5 |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林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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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6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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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6 |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龙永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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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6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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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7 |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蒙国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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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6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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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8 |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刘文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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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5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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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9 |
钟从秀、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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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5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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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10 |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德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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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6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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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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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50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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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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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077号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0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0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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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0)粤03民终79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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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95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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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7953号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上诉人米长慧、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494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7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1.64元,由上诉人米长慧负担8680.82元、首华公司负担8680.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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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3 |
(2020)粤03民终79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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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95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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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7952号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493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任春环、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7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4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任春环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77.32元(任春环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32元(首华公司已预交),均由被上诉人任春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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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4 |
(2021)粤0305执446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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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4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钟从秀 被告- 深圳市金昇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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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460号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昇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从秀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6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4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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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5 |
(2021)粤0305执36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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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6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绍媛 被告- 上海金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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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690号上海金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绍媛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6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6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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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6 |
(2021)粤0305执39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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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9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金海 被告-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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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908号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金海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6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9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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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7 |
(2020)粤03民终665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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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5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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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652号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文春、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粤03民终6652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6652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终665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刘文春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923.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14元,均由被上诉人刘文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文春迳付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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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8 |
(2020)粤03民终66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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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5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昇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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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653号深圳市金昇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钟从秀、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昇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粤03民终6653号,合同纠纷(2020)粤03民终6653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665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终665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22元,由上诉人前海首华公司负担1,409.62元、由上诉人钟从秀负担42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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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9 |
(2020)粤03民终66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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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6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昇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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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662号深圳市金昇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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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10 |
(2020)粤03民终14002号判决公告(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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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孟彦武 被上诉人-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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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4002号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孟彦武、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14002号,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40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744.10元,由上诉人孟彦武负担2630.80元,由上诉人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7113.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谢心宇电话:0755-835359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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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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