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港(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 | 嘉兴港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嘉兴港区外环西路555号的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处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属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缴纳罚款(账号:乍浦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港区大队 2019年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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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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