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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航包装

    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站前路48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卢挺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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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卢挺雄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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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9-15
    2

    吴友玉、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等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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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执210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友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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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3 2020-06-04
    3

    绍兴信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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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327民初9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信毅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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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10-16 2018-12-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浙03执2105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1-28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4民初168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卢挺雄诉被告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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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卢挺雄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 被告- 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 杨叶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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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168号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卢挺雄诉被告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叶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卢挺雄支付货款13261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326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3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26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被告杨叶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539635932021-06-1517:51:01:369(2021)粤0114民初168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卢挺雄诉被告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杨叶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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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2

    (2021)粤0114民初168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卢挺雄诉被告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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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 卢挺雄 被告- 杨叶东 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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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168号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卢挺雄诉被告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货款13261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32615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付日止,暂计至起始日为337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狮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法庭联系方式:020-66831571。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537829902021-02-0317:02:19:306(2021)粤0114民初168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昌隆五金拉链商店、卢挺雄诉被告温州越航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法庭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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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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