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永新县城北钢材店、潘法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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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新县城北钢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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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刘南林、永新县城北钢材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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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城北钢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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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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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830民初2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永新县城北钢材店 被告- 潘法荣 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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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2)赣0830民初240号潘法荣:被告:潘法荣,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黄墟村委后黄墟村712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208300479。原告永新县城北钢材店与被告潘法荣、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新县城北钢材店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材材料款150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00在永新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刘法官联系电话:0796-77300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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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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