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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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荣与秦皇岛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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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孔令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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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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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冀0302执1252号 | 海港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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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391民初13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诉王吉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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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91民初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 被告- 王吉兴 孙科丰和 秦皇岛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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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秦皇岛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诉王吉兴、孙科丰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冀0391民初138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承办法官: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孟凡江联系电话:0335-7822811;7822812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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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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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91民初13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诉王吉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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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91民初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 被告- 王吉兴 孙科丰和 秦皇岛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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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诉王吉兴、孙科丰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冀0391民初13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时间均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承办法官: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孟凡江联系电话:0335-7822811;7822812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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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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