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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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与绵阳隆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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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1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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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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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与贾冬、王凤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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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20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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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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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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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703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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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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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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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6执恢5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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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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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向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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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3执3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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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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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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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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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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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与王兵、刘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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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7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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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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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陈国伟、雷刚、曹帆帆、叶建、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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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执保9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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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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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陈国伟、雷刚、曹帆帆、叶建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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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执保8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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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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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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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执3959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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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9-1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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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704民初146号原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陈国伟、雷刚、曹帆帆、叶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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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娅蓝 陈国伟 雷刚 曹帆帆 叶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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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46号原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陈国伟、雷刚、曹帆帆、叶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向原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的本金6750000元(并分别以7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二、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1月10日起以6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向原告惠东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应超过675000元。三、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娅蓝、被告陈国伟、被告雷刚、被告曹帆帆、被告叶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惠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9050元,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娅蓝、被告陈国伟、被告雷刚、被告曹帆帆、被告叶建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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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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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与被告王兵、刘莎莎、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博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刚、曹帆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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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7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 被告- 王兵 刘莎莎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博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雷刚 曹帆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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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7876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与被告王兵、刘莎莎、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博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刚、曹帆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刘莎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2018年8月28日前的利息661902.03元;及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9.2‰计付利息;及从2018年8月29日起对每个月未支付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2‰计付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博森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刚、曹帆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8095元,由被告王兵、刘莎莎、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博森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刚、曹帆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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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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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陈国伟、雷刚、曹帆帆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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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娅蓝 陈国伟 雷刚 曹帆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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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46号原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陈国伟、雷刚、曹帆帆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佰万元(6000000元)整;2、判令被告1立即按担保债务余额(至2018年9月29日为:9348714.58元)的10%向申请人支付委托担保债务清偿违约金2018年9月29日以后增加的委托担保债务(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清偿违约金,按前述约定计算标准,由被告1在判决后实际支付日一并向原告支付;3、判令被告1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费率标准计算的从2018年12月26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4、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实现追偿权的全部费用;5、判令处置2015年绵惠担司质字第22-1号、22-2号《反担保质押合同》约定之被告5、被告6持有的被告1公司80%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请求所列款项,剩余款项予以提存或提前清偿原告其余担保债权;6、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7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请求所列债务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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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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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与被告王兵、刘莎莎、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博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刚、曹帆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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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7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 被告- 王兵 刘莎莎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博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雷刚 曹帆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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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703民初7876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与被告王兵、刘莎莎、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博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刚、曹帆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王兵、刘莎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1、支付2018年8月28日前的利息661902.03元;2、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9.2%计付利息;3、从2018年8月29日起对每个月未支付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2%计付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决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博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刚、曹帆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10时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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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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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23民初1307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李向东、陈国伟、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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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23民初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刘娅蓝 李向东 陈国伟 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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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3民初17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李向东、陈国伟、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至2017年11月14日的资金利息及逾期利息2063207.32元并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始,按月利率14.7‰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李向东、陈国伟、雷刚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8242元,由被告绵阳珂瑞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娅蓝、李向东、陈国伟、雷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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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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