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65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 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两年期间的银行总账及明细帐、现金总账及明细帐、总账明细账未按规定贴花。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 对补税金额处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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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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