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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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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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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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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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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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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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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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省现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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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现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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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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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现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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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白荣高与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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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白荣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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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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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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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省现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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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现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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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余干县南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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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余干县南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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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昌市禄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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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禄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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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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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1127执1055号 | 余干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6 | 详情 |
2 | (2021)赣0103执144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3 | 详情 |
3 | (2020)赣1127执716号 | 余干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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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爱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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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647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张爱文 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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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爱文:本院受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爱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赣0113民初16475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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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2 |
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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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张得良 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谭波龙 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张爱文 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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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爱文、张得良: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运杂费合计4213460.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1月8日的利息为76826.86元,自2020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213460.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应付货款2034232.23元、运杂费90932.28元、利息76826.86元,合计2034232.23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张得良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应付货款232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得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8000元;六、驳回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2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205元(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长赵明华、书记员刘欣洁。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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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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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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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张得良 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谭波龙 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张爱文 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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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长赵明华、书记员刘欣洁。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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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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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干县人民政府、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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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7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余干县人民政府 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 张得良 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谭波龙 张爱文 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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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干县人民政府、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干县人民政府、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赣0102民初1078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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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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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江西省现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赣0103民初4693号,现依法向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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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46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现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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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省现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赣0103民初4693号,现依法向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71459.57元及违约金230000元,以上租金及违约金计算暂截止2020年6月30日,之后租金损失按照合同约定(钢管每天每米0.012元、扣件每天每套0.005元)计算至租赁物全部返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按发货单据记载原物返还原告其现仍承租的钢管43773.7米、扣件66595套;如不能返还,则不能返还的部分则按钢管每米12元、扣件每套5元计算赔偿858259.4元给原告(钢管价格525284.4元(43773.7元*12元/米)、扣件价格332975元(66595套*5元每套));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返还扣件中丢失螺丝赔偿款2851.1元(4073套*0.7元/套;已返还扣件的清洗转堆费11373.5元(113735套*.01元/套)、钢管弯曲调直费11357元(11357根*1元/根);上下车费32114.55元(上车费8752.89元、下车费23361.66元)合计57696.15元;五、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诉前)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园电话:0791—865080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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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6 |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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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45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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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干县国发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五月十三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张良电话:0791—865364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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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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