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捷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东莞金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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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702号 | - |
申请人-捷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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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9-28 |
| 2 |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朱荣情、朱元新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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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650号之一 | 责令退赔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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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0-15 |
| 3 |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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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755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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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9-08 |
| 4 |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东某、广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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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5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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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11-20 |
| 5 |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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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9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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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07 |
| 6 |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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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89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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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05 |
| 7 |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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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8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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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21-06-01 |
| 8 |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领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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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43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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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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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6-27 |
| 9 |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领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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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49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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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6-27 |
| 10 |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领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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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579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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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12-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执2650号送达《领款通知书》(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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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650号 | - |
当事人-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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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650号送达《领款通知书》(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7-27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2650号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朱荣情、朱元新责令退赔执行案,(2018)粤1972刑初2339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三项被执行人向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0467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执行到位10771.55元。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领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领款通知书》,通知你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或向本院提供收款账户信息,否则,本院将对上述款项予以提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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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 2 |
(2017)粤1972民初10428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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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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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28号之一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领丰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8746元,保全费为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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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0 |
| 3 |
(2017)粤1972民初10428号送达应诉材料公告(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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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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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28号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贰佰伍拾万元)及利息243150.68(按照年利率10%,从2016年9月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及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海胜担任审判长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11时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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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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