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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达

    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2幢22层2219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鄂0192民初48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德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昌 岳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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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42 2019-04-16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苏0581执1581号 常熟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6 详情
    2 (2019)苏0413执3964号 金坛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31 详情
    3 (2019)苏0413执3391号 金坛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02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执行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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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13执异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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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发布时间:2021/8/1818:02:26浏览次数:119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413执异100号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39771262XH)、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宁夏威格瑞斯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宁夏威格瑞斯电力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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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2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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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13执异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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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发布时间:2021/7/2917:53:08浏览次数:178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413执异100号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本院在执行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9832977XT)、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3185448768)、陈昌(身份证号码3709821977060800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宁夏威格瑞斯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宁夏威格瑞斯电力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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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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