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港华紫荆

    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16层1604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107民初4295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文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川0107民初429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周君辉 被告- 徐海龙 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我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295号原告周君辉诉被告徐海龙、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惠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徐海龙、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立即向原告周君辉腾退、交还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5号附6号1栋1层的房屋(面积101.34平方米);2、判令被告徐海龙、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原告周君辉连带偿付房屋占用费(计费期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请求交还房屋实际交还周君辉之日止,计算标准参照2017年12月同地段商业用房租金标准157.52元/平方米/月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占用费为63852.30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三十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10-2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