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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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4295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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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4295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周君辉 被告- 徐海龙 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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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295号原告周君辉诉被告徐海龙、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惠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徐海龙、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立即向原告周君辉腾退、交还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5号附6号1栋1层的房屋(面积101.34平方米);2、判令被告徐海龙、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原告周君辉连带偿付房屋占用费(计费期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请求交还房屋实际交还周君辉之日止,计算标准参照2017年12月同地段商业用房租金标准157.52元/平方米/月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占用费为63852.30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三十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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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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