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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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辉煌石材经销部、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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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9执30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辉煌石材经销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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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6 |
2 |
石家庄博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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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民终226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家庄博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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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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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长海、曾育宏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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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4民终93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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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3 |
4 |
张海平、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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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25执57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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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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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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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223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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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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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华、陈幼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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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26民初221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陈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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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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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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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终19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疆瑞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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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24 |
8 |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海平、新疆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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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民终72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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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1 |
9 |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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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72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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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9 |
10 |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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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72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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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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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裁判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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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光华 被告-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吴国冬 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李禾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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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吴国冬:原告周光华与被告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国冬、李禾根、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周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485元(原告已预交11598元,因减少诉讼请求,需退还3113元),减半收取4242.5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余款7355.5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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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2021)粤0105民初1117号吴文金与周新金、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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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1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粤民初号吴文金 被告-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新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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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117号周新金: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1117号吴文金与周新金、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告周新金(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石桥村3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特向被告周新金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17号口头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152元由原告负担,本案自此审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9663522021-06-1816:09:21:259联系人:李怡然、殷晓丽(2021)粤0105民初1117号吴文金与周新金、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周新金: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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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3 |
(2021)粤0309执37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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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3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泉州欣石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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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3780号泉州欣石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0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37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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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4 |
(2021)粤0304民初7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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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192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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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192号纪文环、周美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代垫款项共计19900179.94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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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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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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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光华 被告-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吴国冬 李禾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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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吴国冬:原告周光华与被告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国冬、李禾根、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09时30分在坂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林丹燕电话:0755-8960075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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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6 |
(2021)粤0304民初237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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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7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吕钢 被告-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维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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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758号赵维新:原告吕钢与被告赵维新、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37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劳务费用852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今按年利率6.15%计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1日,利息为305870.25元),共计:1158470元。2、请求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因此产生的相关差旅费用。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8日10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谢寒电话:0755-82918999转6203本公告于作出之日起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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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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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465号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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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4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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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465号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465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414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8759412021-04-1513:00:55:659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465号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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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8 |
(2021)粤0309执21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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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10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绍杰 被告-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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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2100号罗志华、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绍杰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45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21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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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9 |
(2019)粤0309民初451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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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451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绍华 被告- 罗志华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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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4517号罗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周绍华诉被告罗志华、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罗志华之间签订的消防安装协议无效;二、被告罗志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共计57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中饰南方公司就被告罗志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6元、保全费350元,由被告罗志华、中饰南方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本公告于2020年11月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马霏蓉联系电话:0755-21087576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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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10 |
(2019)粤0309民初451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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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451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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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4517号罗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周绍华诉被告罗志华、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罗志华之间签订的消防安装协议无效;二、被告罗志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共计57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中饰南方公司就被告罗志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6元、保全费350元,由被告罗志华、中饰南方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本公告于2020年10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马霏蓉联系电话:0755-21087576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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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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