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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资产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11号14层1404-1408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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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石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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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水木智芯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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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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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金琼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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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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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广东水木智芯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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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水木智芯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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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山市石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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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山市石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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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水木智芯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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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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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金琼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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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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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2071民初6189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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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1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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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租金合计人民币56016元;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76030.28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228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9月17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0503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退还涉案租赁物业而产生的赔偿金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10月2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6768.6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71601.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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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2

    (2022)粤2071民初6187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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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1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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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租金合计人民币4250元;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3128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65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9月17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825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退还涉案租赁物业而产生的赔偿金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10月2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531.67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384.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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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3

    (2022)粤2071民初6188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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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1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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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租金合计人民币10450元;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35327.6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63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9月17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815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退还涉案租赁物业而产生的赔偿金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10月2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169.67元;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6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7392.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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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4

    (2022)粤2071民初6186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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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1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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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租金合计人民币6580元;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22239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31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9月17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155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退还涉案租赁物业而产生的赔偿金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10月2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744.33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3028.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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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5

    (2022)粤2071民初6221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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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22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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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5月租金7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2422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1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6月1日起算至2021年6月10日为人民币233.33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455.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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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6

    (2022)粤2071民初6182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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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18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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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5月租金人民币500元;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73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5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6月1日起算至2021年6月10日为人民币166.67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896.6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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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7

    (2022)粤2071民初6184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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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18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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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租金合计人民币8075元;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27298.6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80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9月17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402.5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退还涉案租赁物业而产生的赔偿金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10月2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903.83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0484.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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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8

    (2022)粤2071民初6183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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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租金合计人民币6768元;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22874.4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37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9月17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188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退还涉案租赁物业而产生的赔偿金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10月2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765.6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39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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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9

    (2022)粤2071民初6191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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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1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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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4月和2021年5月租金合计人民币1015元;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3700.9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1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6月1日起算至2021年6月10日为人民币233.33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049.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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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10

    (2022)粤2071民初6185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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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1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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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租金合计人民币8400元;2、判令被告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至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全部租金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2591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3、判令原告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3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租赁物业的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9月17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65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退还涉案租赁物业而产生的赔偿金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自2021年10月2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063.33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0323.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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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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