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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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黎峰与深圳市中海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心龙盛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海华南(深圳)有限公司、李幸娟、禤榕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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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8890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黎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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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29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万桂仙、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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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36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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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0-09 | 2019-05-29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万桂仙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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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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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6-04-06 | 2017-12-29 |
4 |
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信昊园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汽车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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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恢字第14-2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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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16 | 2016-12-27 |
5 |
中海华南(深圳)有限公司、黎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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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中海华南(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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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黎峰与深圳市中海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心龙盛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海华南(深圳)有限公司、李幸娟、禤榕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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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黎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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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万桂仙、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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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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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万桂仙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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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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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信昊园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汽车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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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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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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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487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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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785号之一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赤石岗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够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新大坑股份合作公司 中海华南(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瀛润泽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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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8785号之一深圳市瀛润泽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够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华南(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瀛润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赤石岗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龙岗新大坑股份合作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487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1、变更原第一项诉请为: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与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前期合作框架协议》有效;2、撤回原起诉状的第二项诉讼请求;3、增加诉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项目前期合作框架协议》;4、增加诉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因与第三人另行签订合同恶意毁约并构成侵权,赔偿原告损失145110026元,各第三人就被告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法院联系人:俞婷婷电话:0755-219817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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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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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785号之一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够力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新大坑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瀛润泽实业有限公司 中海华南(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赤石岗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海华南(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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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48785号之一 深圳市瀛润泽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够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华南(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瀛润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赤石岗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龙岗新大坑股份合作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487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1、变更原第一项诉请为: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与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前期合作框架协议》有效;2、撤回原起诉状的第二项诉讼请求;3、增加诉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项目前期合作框架协议》;4、增加诉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因与第三人另行签订合同恶意毁约并构成侵权,赔偿原告损失145110026元,各第三人就被告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院联系人:俞婷婷 电话:0755-2198172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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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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