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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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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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82财保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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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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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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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82执保16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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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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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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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复1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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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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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顺达水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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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执21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樟树市顺达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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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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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华子与樟树市(赣中)农批大市场商户、董进、王玲、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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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民初2672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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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1-13 |
| 6 |
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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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执186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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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11-11 |
| 7 |
晏远青与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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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执保17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晏远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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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10-08 |
| 8 |
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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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民初24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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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19-10-09 |
| 9 |
晏远青、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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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执16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晏远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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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19-08-30 |
| 10 |
宴远青与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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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民初1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宴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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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19-08-08 | 2019-08-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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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5民初9484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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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4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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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484号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李志标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9484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李志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8.49元,退还原告李志标;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李志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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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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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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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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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原告郭泽南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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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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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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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泽南 被告- 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易志军 陈波 关晓理 六和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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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原告郭泽南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郭泽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5.00元,退还原告郭泽南;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郭泽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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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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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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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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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郭泽南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郭泽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5.00元,退还原告郭泽南;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郭泽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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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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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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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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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343号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强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9343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9068.49元(利息以年利率12%自2018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扣除已支付部分);2、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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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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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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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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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341号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冼桃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9341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904.11元(利息以年利率8%自2018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扣除已支付部分);2、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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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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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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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庞佩华 被告-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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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340号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庞佩华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9340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4182.19元(利息以年利率8.5%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扣除已支付部分);2、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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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 8 |
(2021)粤0305民初93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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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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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339号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英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9339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454.79元(利息以年利率8%自2019年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扣除己支付部分);2、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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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 9 |
(2021)粤0305民初93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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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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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342号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冼志敏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9342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4005.48元(利息以年利率8%自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扣除己支付部分);2、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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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 10 |
(2021)粤0305民初9484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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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4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志标 被告-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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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484号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2021)粤0305民初9484号原告李志标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92054.79元(利息以年利率10%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2、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09: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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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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