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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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方创业开发公司、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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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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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执行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东方创业开发公司、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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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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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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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琼01执恢224号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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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7)琼民一终字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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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琼民一终字16号 |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 当事人- 海南京华实业开发公司 被告- 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海南东方创业开发公司 房地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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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京华实业开发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海南东方创业开发公司及你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07)琼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主文内容为: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被上诉人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项目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该款60%的利息(从1993年5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被上诉人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2020元,由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负担90%,计64818元,由被上诉人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10%,计7202元。民事裁定书的主文内容为:驳回海南东方创业开发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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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9 |
2 |
(2007)琼民一终字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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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琼民一终字16号 |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 当事人- 海南东方创业开发公司 海南京华实业开发公司 被告- 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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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京华实业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海南东方创业开发公司及你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07)琼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主文内容为: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被上诉人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项目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该款60%的利息(从1993年5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被上诉人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2020元,由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负担90%,计64818元,由被上诉人海口院前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10%,计7202元。民事裁定书的主文内容为:驳回海南东方创业开发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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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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