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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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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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8939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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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4-23 |
2 |
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徐杰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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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执恢5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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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20-01-14 |
3 |
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杨茂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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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80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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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1-01 | 2020-01-08 |
4 |
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乐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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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19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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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03 | 2019-03-21 |
5 |
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与徐杰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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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执238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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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19-03-04 |
6 |
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与徐杰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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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执238号 | -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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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9-03-04 |
7 |
中山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嘉旭威软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乐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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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7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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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1-19 | 2018-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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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2893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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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893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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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28939号杨茂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48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289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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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2 |
(2018)粤0304民初348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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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80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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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805号杨茂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二的全部股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738.75万元(人民币,下同);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被告一支付全部回购款之日,暂计9820元(以738.7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30日暂计至2018年7月10日);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一支付全部回购款之日,暂计至275000元(以500万元为本金,日5‰,自2018年6月30日暂计至2018年7月10日;第2-3项合计7672320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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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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