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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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2月15日15: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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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普宁市美成花木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少芬 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楚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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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普宁市美成花木有限公司诉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少芬、陈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5641号的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854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2月15日15:2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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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2 |
2021年11月9日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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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普宁市美成花木有限公司 被告- 陈楚武 陈少芬 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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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普宁市美成花木有限公司诉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少芬、陈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5641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854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10: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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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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