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马少军与王燕林、高建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722民初203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马少军 收起
...
展开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06 |
2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黄凤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闽0502执3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12 |
3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曼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02民初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0-13 |
4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凤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02民初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1-02 |
5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曼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02民初5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1-04-06 |
6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02民初1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6-28 | 2018-10-26 |
7 |
马少军与王燕林、高建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马少军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曼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黄凤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凤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裁判文书]陈曼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御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02民初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曼莎 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御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陈曼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御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8-10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曼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御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曼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御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2民初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08-10 |
2 |
[裁判文书]黄凤娇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02民初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黄凤娇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黄凤娇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7-27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黄凤娇: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凤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闽05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凤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34541.0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7-27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曼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御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曼莎 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御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曼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御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曼莎、石狮市川水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御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蔬菜货物欠款4941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泰路)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04-22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元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黄凤娇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元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 黄凤娇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元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黄凤娇: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元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黄凤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蔬菜货物欠款13690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泰路)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30 |
5 |
[裁判文书]杨志武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02民初1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杨志武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志武: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志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37679元及违约金(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的违约金4879元及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货款1376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8-02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杨志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杨志武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志武: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7679元;2.判决被告按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人民币11014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泰路)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3-25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