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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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敬聂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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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992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敬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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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10-12 |
2 |
李振敏、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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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50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李振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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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22 |
3 |
李水生、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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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24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李水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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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9 |
4 |
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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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特370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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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1 |
5 |
(2020)粤1972执4995号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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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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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18 |
6 |
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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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行终166号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
上诉人-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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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12-25 |
7 |
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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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行初783号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
原告-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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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8-26 |
8 |
申请保全人: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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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4921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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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09-08 |
9 |
苏州祥威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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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7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州祥威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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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7-17 |
10 |
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祥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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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9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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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7 | 2018-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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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4995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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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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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995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更新时间:2020-07-29已浏览:2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4995号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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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2 |
(2020)粤1972执499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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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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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99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更新时间:2020-06-10已浏览:2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4995号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执行通知书》,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1276775.1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报告财产令》,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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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3 |
(2019)粤1972民初1323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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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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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239号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89639.58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以所拖欠的货款589639.5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801909.83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罚金(逾期付款罚金应当以所拖欠的货款589639.5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双倍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1397445.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费用10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6日15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五审判庭(长安镇莲湖路55号新安居委会内)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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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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