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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华能源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东港北路6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榭)安监管罚(2017)002号 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8月08日对你(单位)涉嫌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核查并阻止两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安全阀拆装人员(郭跃民、刘孝克)进入公司进行安全阀安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核查并阻止两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北京燕化正邦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安全阀拆装人员(郭跃民、刘孝克)进入公司进行安全阀安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  2、现场照片两张  3、询问笔录4份  4、东华能源(宁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份,培训签到表1份本机关于2017年08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以及《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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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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