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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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中泰仁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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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保利广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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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保利广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泰仁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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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保利广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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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前海帆茂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泰仁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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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前海帆茂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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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中泰仁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帆茂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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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中泰仁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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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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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91执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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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执5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中泰仁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帆茂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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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帆茂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泰仁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5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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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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