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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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彦钊与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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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81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朱彦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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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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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吟、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万木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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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843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刘雪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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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1 | 2016-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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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初11056号之二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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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被告- 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廖庆新 龚晖 李俊杰 陈颖娴 李培轩 李凤婵 伍新潮 欧镟辉 伍伟祺 欧炎芬 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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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6号之二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诉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庆新、龚晖、李俊杰、陈颖娴、李培轩、李凤婵、伍新潮、欧镟辉、伍伟祺、欧炎芬、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返还借款174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7231.88元、支付罚息(计至2018年7月30日为9160.38元,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罚息以1740000元为基数计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支付复利(计至2018年7月30日为38.07元,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复利以7231.88元为基数计至实际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上述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1.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1.4计算;二、被告廖庆新、龚晖、李俊杰、陈颖娴、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培轩、李凤婵、伍新潮、欧镟辉、伍伟祺、欧炎芬在30000000元限额内,对判项一所列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庆新、龚晖、李俊杰、陈颖娴、澳伍公司、李培轩、李凤婵、伍新潮、欧镟辉、伍伟祺、欧炎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对被告伍新潮所占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9%股权、被告李培轩所占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被告伍伟祺所占东莞市盈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30%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在判项一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款项分别以30000000元为限;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对被告欧炎芬所有位于广东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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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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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初11054号之二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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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被告- 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廖庆新 龚晖 李俊杰 陈颖娴 李培轩 李凤婵 伍新潮 欧镟辉 伍伟祺 欧炎芬 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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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4号之二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诉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庆新、龚晖、李俊杰、陈颖娴、李培轩、李凤婵、伍新潮、欧镟辉、伍伟祺、欧炎芬、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返还借款12278979.05元、支付借款利息44606.72元、支付罚息(计至2018年7月30日为84490.37元,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罚息以12278979.05元为基数计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支付复利(计至2018年7月30日为274.8元,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复利以44606.72元为基数计至实际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上述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45×1.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45×1.4计算;二、被告廖庆新、龚晖、李俊杰、陈颖娴、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培轩、李凤婵、伍新潮、欧镟辉、伍伟祺、欧炎芬在30000000元限额内,对判项一所列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庆新、龚晖、李俊杰、陈颖娴、澳伍公司、李培轩、李凤婵、伍新潮、欧镟辉、伍伟祺、欧炎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对被告伍新潮所占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9%股权、被告李培轩所占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被告伍伟祺所占东莞市盈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30%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在判项一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款项分别以30000000元为限;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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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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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6号之一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伍新潮、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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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被告- 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廖庆新 龚晖 李俊杰 陈颖娴 李培轩 李凤婵 伍新潮 欧镟辉 伍伟祺 欧炎芬 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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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6号之一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伍新潮、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诉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庆新、龚晖、李俊杰、陈颖娴、李培轩、李凤婵、伍新潮、欧镟辉、伍伟祺、欧炎芬、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长安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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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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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4号之一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伍新潮、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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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被告- 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廖庆新 龚晖 李俊杰 陈颖娴 李培轩 李凤婵 伍新潮 欧镟辉 伍伟祺 欧炎芬 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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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054号之一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伍新潮、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诉被告东莞祺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澳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庆新、龚晖、李俊杰、陈颖娴、李培轩、李凤婵、伍新潮、欧镟辉、伍伟祺、欧炎芬、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长安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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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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