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12民初184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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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84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鲍宏达 当事人- 宁波铭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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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铭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宏达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8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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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 2 |
(2021)浙0212民初184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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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84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鲍宏达 被告- 宁波铭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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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铭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宏达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8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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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 3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21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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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216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杨晨洁 黄倪倪 李梅花 被告- 宁波铭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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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铭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杨晨洁、李梅花、黄倪倪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216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宁波铭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晨洁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4日的基本工资5500元;支付申请人李梅花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5000元;支付申请人黄倪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4日的基本工资5500元;以上合计16000元,该款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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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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