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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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得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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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恢9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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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8-10-30 |
2 |
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德云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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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8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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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18-11-02 |
3 |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云华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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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0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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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1-12 | 2018-07-16 |
4 |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得月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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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财保20号 | - |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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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1-09 | 2018-03-01 |
5 |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得明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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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财保19号 | - |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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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1-09 | 2018-03-01 |
6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韵行商贸有限公司刘得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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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1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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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7-21 | 2018-10-30 |
7 |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健生,谢云凤,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得明,谢云华,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泽明,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韵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德云,姜建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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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3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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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2-28 | 2017-04-07 |
8 |
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德云刘得明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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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执5595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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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6-11-29 | 2018-08-14 |
9 |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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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10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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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6-11-10 | 2017-04-01 |
10 |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云华,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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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10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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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6-10-29 | 2017-04-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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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38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升厦建设集团全鑫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德云 刘得明 曹健生 陈建均 谢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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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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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38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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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8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德云 刘得明 曹健生 陈建均 谢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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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855号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云华:我院受理原告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德云、刘得明、曹健生、陈建均、谢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3855号判决书:一、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02579.53元,并从2017年9月28日起以代偿款5302579.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付清为止;二、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德云、刘得明、曹健生、陈建均、谢云华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90元,由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德云、刘得明、曹健生、陈建均、谢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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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2 |
(2017)渝0112民初160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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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0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曹健生 刘得明 谢云华 谢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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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080号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曹健生、刘得明、谢泽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曹健生、刘得明、谢云华、谢泽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6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8116000元;二、被告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以代偿金额811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利率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及违约金800000元;前述资金占用费与违约金之和以代偿金额81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为限;三、被告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而垫支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四、被告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健生、刘得明、谢云华对被告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谢泽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4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481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5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486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7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497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8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507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10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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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3 |
(2017)渝0112民初160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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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0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谢云华 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谢泽明 刘得明 曹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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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谢泽明,刘得明,曹健生:我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云华,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谢泽明,刘得明,曹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60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8116000元;2、判令被告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代偿金额81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并以担保贷款金额的10%为限,在与前述资金占用费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4、判令被告谢云华,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群英科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谢泽明,刘得明,曹健生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中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谢泽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4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481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5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486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7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497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8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507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10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501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11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502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62号附12号(祥鹤家禽屠宰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109房地证2011字第01503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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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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