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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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0]22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1.2012年10月你单位向浙江东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的实际股权和项目份额,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15326500.00元。扣除出资金额108203700.00元,取得投资收益7122800.00元未确认收入。违法事实2.上述《股权、项目份额转让框架协议》,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违法事实3.2018年6月你单位员工徐颖离职时,协议约定及实际发放税后工资、离职补偿共计412800.00元。你单位当月按12200.00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实际发放的补偿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违法事实少缴企业所得税1621292.33元,少缴印花税57663.25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9703.57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计810646.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少缴印花税50%的罚款,计28831.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计24851.7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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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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