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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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市监处〔2021〕140号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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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详情 |
2 | 云卫公罚〔2020〕27号 |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四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云和县支行(地址:云和县中山街16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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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详情 |
3 | 云市监案字〔2020〕83号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75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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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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