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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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忠全、陈本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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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19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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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3 |
2 |
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孙明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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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010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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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30 |
3 |
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孙继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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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011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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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30 |
4 |
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高兴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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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010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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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30 |
5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贤长、张仁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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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19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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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23 |
6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人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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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执2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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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0 |
7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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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2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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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3 |
8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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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24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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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3 |
9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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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24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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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3 |
10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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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2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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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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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011民初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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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 | 2018-06-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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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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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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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631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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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2 |
(2019)川1011民初1162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向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黄埔投资有限公司、黄明德、黄渝、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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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民初1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向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黄埔投资有限公司 黄明德 黄渝 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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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11民初1162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向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黄埔投资有限公司、黄明德、黄渝、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3月12日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为240182.08元,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成都向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黄埔投资有限公司、黄明德、黄渝、刘伟对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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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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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民初1163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向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黄埔投资有限公司、黄明德、黄渝、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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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民初11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向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黄埔投资有限公司 黄明德 黄渝 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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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11民初1163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向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黄埔投资有限公司、黄明德、黄渝、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8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2日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为224575.47元,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成都向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黄埔投资有限公司、黄明德、黄渝、刘伟对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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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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