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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林绿化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2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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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06民初5343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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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10-01
    2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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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02执保512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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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20 2021-06-28
    3

    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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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02民初1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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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3-19
    4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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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02执保368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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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6-28
    5

    李进东与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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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04民初1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进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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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2-26
    6

    常熟市虞山镇丽墅大理石商行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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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民初8294号 合同纠纷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丽墅大理石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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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1-05-06
    7

    丹阳市开发区鑫嘉诚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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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民初90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丹阳市开发区鑫嘉诚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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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1-27
    8

    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德美丽城乡精品线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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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82民初19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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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08-06 2020-09-17
    9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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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921民初9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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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2020-05-12 2020-08-30
    10

    河北恒磊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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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民特247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河北恒磊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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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03-24 2020-06-05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浙0104民初834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轩腾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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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G02 2018-04-29
    2 (2017)浙0104民初834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轩腾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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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1-07
    3 (2017)浙0104民初834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轩腾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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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G06 2018-01-04
    4 (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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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8-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周家财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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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64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周家财 被告- 宁波市鄞州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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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640号宁波市鄞州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家财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82民初6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周家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571元,减半收取计2785.5元,由原告周家财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电话:0574-639125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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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4
    2

    原告周家财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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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64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周家财 被告- 宁波市鄞州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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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640号宁波市鄞州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周家财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宁波市鄞州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人工欠款2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45分在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如遇法定节假日往后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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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3
    3

    (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2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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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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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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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22
    4

    (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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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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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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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8
    5

    (2015)甬慈民初字第20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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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慈民初字第205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鄞州华飞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倪月军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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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月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华飞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延长举证期限)、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355000元、自2013年2月9日起按每月1%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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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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